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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知识要点

发布时间: 2025-01-04 作者:甘肃欣和检测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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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概述



    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是我国在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领域的重要标准,它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管理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技术指导,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具有极为关键的支撑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系统组成与功能



    1.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利用合适的分析方法,如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等,实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的浓度。

    2.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常见的有激光后向散射法、β射线法等,用于连续测定烟气中颗粒物的浓度。

    3. 烟气参数监测子系统:对烟气流速、温度、压力、湿度等参数进行测量,为污染物浓度的折算和排放量的计算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例如,烟气流速可采用皮托管法、超声波法等进行测量;温度测量可使用热电偶温度计或热电阻温度计;压力测量通常借助压力传感器;湿度测量则有电容式湿度传感器、干湿球法等多种方法。

    4. 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承担着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监测数据的重要任务。它能够将各个子系统监测到的数据进行整合,按照设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存储,并通过特定的通信协议将数据传输至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或其他相关平台,确保数据的及时报送和有效监管 



四、技术性能要求



    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是我国在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领域的重要标准,它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管理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技术指导,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具有极为关键的支撑作用。



五、监测站房要求



    1. 位置选择:监测站房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点,以缩短采样管线的长度,减少样品传输过程中的损失和干扰。同时,要避开强电磁干扰源,如大型电机、变压器等设备;远离振动源,如工业泵、压缩机等;还要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确保站房内设备的稳定运行。

    2. 面积与空间:站房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型号和维护操作的需要来确定,一般不应小于 15m²。站房的高度应能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人员操作的要求,通常不低于 2.5m。站内应合理规划设备的摆放位置,预留足够的通道和空间,方便人员通行和设备维护。

    3. 配套设施:供电系统应配备稳定可靠的不间断电源(UPS),以保证在外部电源中断时,设备能继续正常运行一段时间,避免数据丢失。供水系统应满足设备清洗、冷却等需求,水质应符合相关要求。通风系统应能保证站房内空气流通,及时排出有害气体和热量,可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空调系统用于控制站房内的温度和湿度,一般要求温度保持在 20℃ - 25℃,湿度控制在 40% - 60%,为设备提供适宜的运行环境。



六、安装要求



    1. 采样位置:颗粒物 CEMS 和流速 CMS 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气态污染物 CEMS 的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若无法满足,则应安装在烟道负压区域,且采样点距烟道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采集的样品能够代表烟道内的实际烟气状况,避免因局部气流扰动、涡流等因素对采样结果产生影响。

    2. 采样平台:采样平台的长度应不小于 2m,宽度应不小于 0.8m,以保证操作人员有足够的空间进行设备安装、维护和采样操作。平台的高度应能方便人员到达,一般距离地面或平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 2m,超过时应设置便于上下的楼梯或扶梯。采样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 1.2m,并设有踢脚板,防止人员坠落。平台的承重应能满足设备和人员的重量要求,一般要求不低于 200kg/m²。



七、调试检测要求



    1. 调试准备:在调试前,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的安装正确无误,各部件连接牢固,无松动、泄漏等现象。对仪器的参数进行初始设置,如测量范围、采样时间、数据存储间隔等,使其符合监测要求。同时,准备好调试所需的标准物质、试剂和工具,如标准气体、校准滤膜、流量计、压力计等。

    2. 调试内容:

    2.1 零点和量程校准:使用零点标准气体对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进行零点校准,调整仪器的零点输出值至规定范围内,一般要求零点漂移不超过±5%满量程。然后,使用量程标准气体进行量程校准,使仪器的测量值与标准气体浓度值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通常量程误差不超过±10%满量程。对于颗粒物监测子系统,可采用校准滤膜或标准颗粒物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校准方法和要求与气态污染物类似。

    2.2 示值误差检测:在完成零点和量程校准后,使用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标准颗粒物对设备进行示值误差检测。分别测量低浓度、中浓度和高浓度的标准物质,每种浓度至少测量 6 次,计算测量平均值与标准值之间的误差,气态污染物的示值误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颗粒物的示值误差也不应超过规定限值。

    2.3 系统响应时间检测:通过向烟道内注入一定浓度的标准气体或颗粒物,测量从注入开始到 CEMS 显示出稳定测量值的时间间隔,即为系统响应时间。一般要求气态污染物的系统响应时间不超过 200s,颗粒物的系统响应时间不超过 300s。

    2.4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检测:在设备连续运行一段时间(通常为 24 小时或 72 小时)后,再次测量零点和量程标准物质,计算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值。零点漂移是指在这段时间内零点输出值的变化量,量程漂移是指量程输出值的变化量。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如气态污染物 24 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5%满量程,量程漂移不超过±10%满量程;颗粒物 72 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10%满量程,量程漂移不超过±15%满量程。



八、技术验收要求



    1. 验收条件:设备应已完成安装调试,并连续稳定运行至少 168 小时。在验收期间,设备的各项校准和校验工作应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系统应稳定可靠,能够将监测数据准确、及时地传输至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同时,排污单位应提供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如设备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操作规程等。

    2. 验收内容:

    2.1 设备性能验收:对 CEMS 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精密度、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系统响应时间等。通过现场测试和数据分析,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验收过程中,应使用标准气体、标准颗粒物等进行比对测试,确保设备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数据比对验收:将 CEMS 测量的数据与参比方法测量的数据进行比对。参比方法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如对于气态污染物,可采用化学分析方法;对于颗粒物,可采用重量法。在比对过程中,应在相同时间、相同采样位置采集样品,分别用 CEMS 和参比方法进行分析。比对数据的数量应满足统计要求,一般不少于 9 对有效数据。通过计算比对数据的相对误差、相关系数等统计指标,评价 CEMS 数据与参比方法数据的一致性。例如,气态污染物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5%,相关系数应不低于 0.95;颗粒物的相关系数应不低于 0.90。



九、日常运行管理



    1. 巡检维护:每日应对设备进行巡检,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仪器的显示屏、指示灯、采样泵、分析仪等部件是否正常工作,有无故障报警信息。检查采样管线是否有泄漏、堵塞现象,过滤器是否需要更换,试剂瓶内的试剂是否充足等。每周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包括对采样系统进行清洗、校准,对分析仪进行检查和调整,对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和系统维护等。每月应对设备的关键部件,如传感器、检测器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每季度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校准和校验,使用标准气体、标准颗粒物等对设备进行零点、量程校准和示值误差检测,保证设备的测量精度。

    2. 故障处理:建立完善的故障处理机制,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记录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可能的原因等信息。对于一些简单的故障,如试剂不足、采样管线堵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较为复杂的故障,如仪器部件损坏、软件故障等,应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数据传输、标记故障数据等,避免故障数据对环境监管造成误导。故障修复后,应对设备进行重新校准和测试,确保设备恢复正常性能,并记录故障处理的全过程。



十、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 质量控制措施:定期使用标准气体对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进行校准和校验,一般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量程校准和示值误差检测。对于颗粒物监测子系统,应定期使用校准滤膜或标准颗粒物进行校准,确保测量精度。同时,可采用质控样进行日常质量控制,如插入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或颗粒物样品,检查设备的测量结果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此外,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比对测试,与其他同类设备或参比方法进行数据比对,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可能存在的问题。

    2. 数据审核与处理: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制度,对 CEMS 采集的数据进行实时审核和定期审核。实时审核主要检查数据的合理性,如数据是否在测量范围内,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或突变等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定期审核则是对一段时间内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如计算数据的平均值、标准差、.大值、.小值等统计指标,检查数据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污染源的排放特征。对于无效数据,如因设备故障、校准失败、数据传输中断等原因产生的数据,应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处理,一般采用数据插补或替代的方法,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但在进行数据插补或替代时,应注明原因和依据,以便后续监管和核查。



十一、记录与报告



    1. 记录要求: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都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安装记录应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安装时间、安装人员等信息;调试记录应包括调试的步骤、使用的标准物质、校准结果、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验收记录应包括验收的条件、内容、结果、验收人员等;运行维护记录应包括巡检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维护的时间、维护内容、校准和校验结果等。所有记录应采用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5 年。

    2.报告要求:排污单位应定期编制 CEMS 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设备的运行状况、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质量控制情况、故障处理情况、数据审核情况等。运行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及时报送至环保部门。此外,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等重要环节,还应编制相应的报告,如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等,报告应详细描述相关工作的过程、结果和结论,为设备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依据。